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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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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他字第 3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他字第320號
受裁定人即
相  對  人  亞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志 
上列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聲請人林向如間勞資爭議調解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受裁定人即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 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
    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
    擔費用之一造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 3項定有明
    文。次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
    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
    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定有明文。對於前開聲請事件,法院應於 7日
    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抗告之程序
    用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此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即明。準此,勞
    資爭議執行裁定聲請事件性質係屬非訟事件。另按,非訟事
    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
    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十萬元
    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
    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
    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末按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自動償付其應賠
    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暫免
    繳裁判費,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
    第 3項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
    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
    臺灣高等法院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
    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二、本件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並暫
    免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0年度勞執字第73號裁定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查聲請人甲○○請求相對人給付353,712元之強制執行,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暫免繳納聲請費1,000元,應由受裁定人即相對人負擔並向本院繳納。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