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146號
債 權 人 楊文濱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昶益科技有限公司、趙兼育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昶益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之公司統一編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
㈡提出債務人「昶益科技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