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3號
債 權 人 進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温錦民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吳金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
聲請狀狀尾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具狀更正。
㈡提供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民國109年9月9日委託債權人維修車牌號碼000
-000號之遊覽車乙輛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
㈣釋明泰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金振有何相關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