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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273號 債 權 人 進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錦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金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聲請狀狀尾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之記載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具狀更正。   ㈡提供車主(車號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民國109年9月9日委託債權人維修車牌號碼000    -000號之遊覽車乙輛之釋明資料(如:委託契約書影本)    。   ㈣釋明泰瑞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吳金振有何相關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