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1號
債 權 人 昌益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春男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東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3次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匯款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對債權人尚有貨款新臺幣1,227,660元之釋明
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