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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3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65號 債 權 人 晟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澄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本件台端聲請就新台幣469,456元請求年息6%計算之利息    ,惟台端所據之法律關係非依票據,暨依切結書所載,上    未約定請求之利息,請具狀釋明台端請求之依據。如為誤    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    ★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