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65號
債 權 人 晟家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木樹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澄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本件台端聲請就新台幣469,456元請求年息6%計算之利息
,
惟台端所據之
法律關係
非依票據,
暨依
切結書
所載,上
未約定請求之利息,請具狀釋明台端請求之依據。如為誤
繕,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4份
。
★
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