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66號
債 權 人 新豐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耿榮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
、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