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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3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66號 債 權 人 新豐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耿榮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雖於同年月21日提出陳報狀 到院,亦無法釋明契約存在,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