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366號
債 權 人 新豐田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耿榮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華力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
,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
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
亦有明定。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此項裁定已於110年4月19日送達於債權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債權人雖於同年月21日提出
陳報狀
到院,亦無法釋明契約存在,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