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
債 權 人 陳鄭碧珠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昭吟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依臺端
聲請狀所述,債權人陳鄭碧珠、債務人陳昭吟與
第
三人陳信如、陳麗如等四人共同合資購買台中市○○區○
○路○○○○○○○號4樓及地下二層車位,並
借名登記於債務
人之名下,故請提出相關之出資契約書(如載明出資比例
、金額)及約定借名登記之相關文件。
㈡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2,754,396元之計算式。
㈢請提出債務人陳昭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因
存證信函寄送地之簽收者為慶彰汽車有限公司
而非債務
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