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43號 債 權 人 陳鄭碧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昭吟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臺端聲請狀所述,債權人陳鄭碧珠、債務人陳昭吟與第    三人陳信如、陳麗如等四人共同合資購買台中市○○區○    ○路○○○○○○○號4樓及地下二層車位,並借名登記於債務    人之名下,故請提出相關之出資契約書(如載明出資比例    、金額)及約定借名登記之相關文件。   ㈡請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2,754,396元之計算式。   ㈢請提出債務人陳昭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因存證信函寄送地之簽收者為慶彰汽車有限公司而非債務    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