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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6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債 權 人 品茂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忠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玟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楊忠路為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應給付572,705元之釋明資料,並陳報計算式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