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624號
債 權 人 品茂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
法定
代理人 楊忠路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玟
臻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楊忠路為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之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應給付572,705元之釋明資料,並陳報計算式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