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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9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36號 債 權 人 樂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柏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蕙即撫子小料理店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狀末債權人樂驪有限公司之蓋章。   ㈡提出具有債務人簽收之銷貨單影本全部。   ㈢提出債務人訂購金額新臺幣33,435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