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37號
債 權 人 昱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舜融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融錦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惟經查債務人公司設立登記公司所
在地位於新北市蘆洲區,
非本院管轄,確認是否仍向本院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再行繳納費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