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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9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37號 債 權 人 昱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舜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融錦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查債務人公司設立登記公司所    在地位於新北市蘆洲區,本院管轄,確認是否仍向本院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再行繳納費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