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47號
債 權 人 苗栗市公所
法定
代理人 邱鎮軍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台灣黑熊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
欄皆請勿省略),債務人公司統一編號若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
㈢補正基地
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