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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09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0947號 債 權 人 苗栗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邱鎮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灣黑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債務人之最新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    欄皆請勿省略),債務人公司統一編號若有誤載,並請具    狀更正。   ㈢補正基地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