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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19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90號 債 權 人 夆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怡瑄 債 務 人 八一二國際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軒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柒萬陸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卷內   所附採購合同書所示,兩造並無週年利率為百分之6之約定   ,債權人亦未提出釋明,是本支付命令請求逾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百分之5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   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