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190號
債 權 人 夆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姜怡瑄
債 務 人 八一二國際聯
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昌軒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柒拾柒萬陸仟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㈡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
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
5。
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依卷內
所附採購合同書所示,
兩造並無週年利率為百分之6之約定
,債權人亦未提出釋明,是本支付命令請求逾法定利率即週
年利率百分之5之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一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
司法事務官所為第二項駁回處分,應於本支付
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聲明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