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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5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1572號 債 權 人 新泰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鉅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    貨單、簽收單)   ㈡提出債務人積欠貨款總計新臺幣282,666元之釋明資料。    (如:應收帳款表)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