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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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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196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196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債 務 人 國耀仁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陸拾柒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    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9年12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067元正,經催繳,未清償。   ㈡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㈢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催繳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