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284號
債 權 人 陳佳惠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羿晟
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高于婷
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請釋明得對債務人羿晟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支付
新臺幣30,000元之
法律依據為何?因依中信房屋不動產
買
賣契約書
所載,羿晟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僅為
見證人
,
而非保證人。如為誤繕,應具狀撤回其聲請。並提出正
確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4份。
㈢請釋明,雙方明訂賣方負修繕責任之期限為多久?因契約
書上無法辨識,又簽訂契約書之買方為曾東妹,請釋明台
端請求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