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339號
債 權 人 劉友剛
法定
代理人 劉芯瑜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生活家建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被
繼承人劉冠妤之除戶
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
為
限定繼承或
拋棄繼承之聲明。
㈢陳報債務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最新公司登
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