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784號
債 權 人 何宗奕
代 理 人 曾美寶
債 務 人 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營炫
一、㈠債務人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
佰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查
本件債權人提出票號BDA000
0000、BDA0000000、BDA0000000、BDA0000000、BDA00000
000張之支票影本,支票發票人為五都大飯店股份有限公
司,而賴營炫
非發票人,亦非
背書人,故債權人對賴營炫
之請求部分
於法不合,不予准許。)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