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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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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280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08號 債 權 人 宥德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奎文 債 務 人 澄心人文餐飲館 法定代理人 林雅琳 債 務 人 林雅琳 一、㈠債務人澄心人文餐飲館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雖以債務人林雅    琳為債務人澄心人文餐飲館負責人,將支票交債權人收執    ,且支票上蓋有債務人林雅琳印鑑,為此聲請對債務人林    雅琳核發支付命令等語,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一張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發票人均為債務人澄心人文餐飲館    ,依照一般社會通念,認係爭支票係債務人林雅琳以澄    心人文餐飲館法定代理人之意思加蓋其私章於支票上,債    務人林雅琳自共同發票人而須負票據上責任,從而,債    權人以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林雅琳核發支付命令,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