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08號
債 權 人 宥德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奎文
債 務 人 澄心人文餐飲館
法定代理人 林雅琳
債 務 人 林雅琳
一、㈠債務人澄心人文餐飲館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
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
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雖以債務人林雅
琳為債務人澄心人文餐飲館負責人,將支票交債權人收執
,且支票上蓋有債務人林雅琳印鑑,為此聲請對債務人林
雅琳核發支付命令等語,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一張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發票人均為債務人澄心人文餐飲館
,依照一般社會通念,
堪認係爭支票係債務人林雅琳以澄
心人文餐飲館法定代理人之意思加蓋其私章於支票上,債
務人林雅琳自
非共同發票人而須負票據上責任,從而,債
權人以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林雅琳核發支付命令,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