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債 權 人 興大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傳興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邱子進、吳倍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就
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55,900元之計算式(明列租
金、修車費、拖車費等金額)
暨其相關證據資料(如收據)
㈡請提出債務人邱子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倍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