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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28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815號 債 權 人 興大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傳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邱子進、吳倍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就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55,900元之計算式(明列租    金、修車費、拖車費等金額)其相關證據資料(如收據)   ㈡請提出債務人邱子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吳倍逸(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    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