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69號
債 權 人 浩昌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陳報債權人「浩昌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
㈡陳報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
人?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3個月貨款1,547,8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