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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29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2969號 債 權 人 浩昌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浩昌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㈡陳報債務人「昶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人?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陳報3個月貨款1,547,80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