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
債 權 人 彰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創祺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建森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陳建森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現金支出傳票
借款人為陳仕油不相符)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
定清償期
翌日起算)
㈢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10月30日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