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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 債 權 人 彰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陳建森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現金支出傳票    借款人為陳仕油不相符)   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之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    定清償期翌日起算)   ㈢陳報債務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9年10月30日之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