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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 債 權 人 彰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建森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為陳建森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現金支出傳票 借款人為陳仕油不相符)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之利息起算日 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㈢陳報債務約定 清償期為民國109年10月30日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 於110年5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