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2號
債 權 人 彰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創祺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陳建森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債務人為陳建森是否有誤?(因與狀附現金支出傳票
借款人為陳仕油不相符)㈡確認請求標的聲明之利息起算日
是否有誤?(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
翌日起算)㈢陳報債務約定
清償期為民國109年10月30日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
於110年5月10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