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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 債 權 人 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    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