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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32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 債 權 人 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宏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陳報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如 :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 5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 期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上開說明,應駁回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