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255號
債 權 人 志昌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宏泰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陳報債務人綜鐿金屬工業有限公司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如
: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
5月1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
期
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依
上開說明,應駁回其
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