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3389號
債 權 人 金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金永欽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江錫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事項記載「連帶」給付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之。(
本件債務人僅一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