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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74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5742號 債 權 人 塔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峯 代 理 人 郭千綺律師 債 務 人 龍廷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引陞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陸仟壹佰壹拾    壹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叁拾玖萬柒仟伍佰零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