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29號
債 權 人 經典普羅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禮瑞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元珍企劃設計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5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
6月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
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