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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58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829號 債 權 人 經典普羅數位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禮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元珍企劃設計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5月27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 6月1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補 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