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司促字第1590號
債 權 人 李義國
債 務 人 友尼基實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宋瑞芳
上
當事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8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伍仟玖佰貳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伍仟玖佰貳拾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更正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
參照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附件聲請書關於請求標的、請求原因事實係本於票據請求
連帶給付之記載,及支付命令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之
諭知,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
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