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5920號
債 權 人 日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進財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迅光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迅光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
㈡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70,000,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尚
欠70萬元未合)。
㈢確認請求事項中記載「以上金額如有任一債務人為給付時
,其他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
免除給付責任。」是否有
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本件債務人僅一人)。
㈣確認請求標的聲明請求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負
擔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本件債
務人僅一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