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82號
債 權 人 神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昭嫻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信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設立登
記於新北市,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
可稽,
非屬
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
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