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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6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82號 債 權 人 神奕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昭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信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設立登 記於新北市,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非屬 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 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