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184號
債 權 人 盧彥勳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亞鈦汽車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一、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確認林昌邦究為「債務人」或「僅其為亞鈦汽車有限公司
之法定
代理人」?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
【因
所載(借款)原因事實與狀附(汽車買賣)證據不符】。㈢
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汽車買賣合
約書,賣方為范文星與債權人盧彥勳不相符。)㈣確認利息
起算日自106年5月4日起算是否有誤?(因狀附二份汽車買賣
合約書買方接管日期㈠106年6月3日㈡106年5月4日,二者不
相符。)㈤確認請求利率為何?㈥陳報請求金額134,400元之
計算式。㈦提出具有買方完整姓名之二份汽車買賣合約書影
本。】,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逾期
迄未補正,
揆諸前揭規定,債
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