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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626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64號 債 權 人 黃仲億 債 務 人 鑫業貴金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建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伍佰元,及其中   ①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日起②新   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日起③新臺幣   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日起④新臺幣叁萬   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起⑤新臺幣叁萬貳仟   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十日起⑥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   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日起⑦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日起⑧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十月十日起⑨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   零九年十一月十日起⑽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零   九年十二月十日起⑪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   年一月十日起⑫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   月十日起⑬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   日起⑭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日起   ⑮新臺幣叁萬貳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皆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