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265號
債 權 人 昌勝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容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曼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曼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110年5月26日府授經登字第1100729608號函准解散,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
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
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陳報民國110年1月、2月、3月、4月貨款金額各為何?
㈢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100,161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