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731號
債 權 人 劦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榮忠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可騰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㈢確認債務人應繳土地增值稅新臺幣1,035,918元是否有誤
?(因與狀附土地增值稅繳款單債務人應繳金額新臺幣2,0
35,918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