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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68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898號 債 權 人 台灣漢門德股份有限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永鑫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陳報債權人台灣漢門德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永鑫機電    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因臺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未    載明)   ㈡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當事人欄應明列法    定代理人,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