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898號
債 權 人 台灣漢門德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永鑫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
陳報債權人台灣漢門德股份有限公司及債務人永鑫機電
工程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因臺端
聲請狀當事人欄未
載明)
㈡請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當事人欄應明列
法
定代理人,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