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64號
債 權 人 順通砂石行
法定
代理人 陳同烈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尚宏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塊石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
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