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65號
債 權 人 宗曄銅器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國隆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對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請求金額99,729元中關於
71,280元部分,係依據109年12月24日之出貨單,
惟出貨
單記載買受人為「耕勤」營造,請提出資料釋明71,280元
部分得對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