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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69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65號 債 權 人 宗曄銅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對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請求金額99,729元中關於    71,280元部分,係依據109年12月24日之出貨單,出貨    單記載買受人為「耕勤」營造,請提出資料釋明71,280元    部分得對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