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66號
債 權 人 冠軍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華翊
債 權 人 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翊
債 權 人 樺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駿
債 權 人 璟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啓民
上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債權,需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向債權人4家公司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
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