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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69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66號 債 權 人 冠軍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翊 債 權 人 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翊 債 權 人 樺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駿 債 權 人 璟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啓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耕瑾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各自債權,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㈡陳報債務人向債權人4家公司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    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