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66號
債 權 人 冠軍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華翊
債 權 人 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翊
債 權 人 樺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駿
債 權 人 璟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啓民
債 務 人 耕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冠軍陶瓷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
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萬
壹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樺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
柒萬叁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璟承營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
肆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
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