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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696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6966號 債 權 人 冠軍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翊 債 權 人 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翊 債 權 人 樺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華駿 債 權 人 璟承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啓民 債 務 人 耕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惠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冠軍陶瓷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    貳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叁萬    壹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樺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    柒萬叁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璟承營造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    肆仟柒佰捌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