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135號
債 權 人 建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惠蓉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世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
承攬契約書影本。」,此
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
民國110年6月18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
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10年6月
28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
惟債權人僅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仍未補正承攬之證明資料,
揆諸
前揭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