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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7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135號 債 權 人 建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惠蓉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世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此 項裁定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 民國110年6月18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 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110年6月 28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僅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仍未補正承攬之證明資料,揆諸 前揭規定,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