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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79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47號 債 權 人 鱷魚廚房料理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祖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池生即禾家食堂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臺端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述,雙方因營業讓渡,由    債務人簽訂本票48紙分期給付讓渡金,然依臺端所提出之    本票影本所示,其中本票(票據號碼:TH088217、WG00000    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已屆到期日,其    餘本票皆未屆到期日,請釋明得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又    如無請求之依據者,應僅得就已到期未清償之本票金額請    求支付命令,並具狀更正請求金額,提出更正後之支付    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