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7947號
債 權 人 鱷魚廚房料理研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祖杰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黃池生即禾家食堂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依臺端
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所述,雙方因營業讓渡,由
債務人簽訂
本票48紙
分期給付讓渡金,然依臺端所提出之
本票影本所示,其中本票(票據號碼:TH088217、WG00000
00、WG0000000、WG0000000、WG0000000)已屆到
期日,其
餘本票皆未屆到期日,請釋明得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又
如無請求之依據者,應僅得就已到期未清償之本票金額請
求支付命令,並具狀更正請求金額,
暨提出更正後之支付
命令聲請狀
繕本4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