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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8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18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濰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依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所示,台端欲向債務人請求對於第    三人羅仁吉之薪資轉移債權,台端所占比例為第三人可    移轉薪資29.5%(108年8月23日)後改為25.9%,請債權人提    出計算式,釋明得向債務人濰均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移轉薪    資債權之金額。(即自民國108年9月起至台端遞狀時,每    月得向債務人收取之移轉薪資總和)   ㈡若台端得請求之金額有誤,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    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