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18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天明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濰均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依
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所示,台端欲向債務人請求對於
第
三人羅仁吉之薪資轉移債權,
惟台端所占比例為第三人可
移轉薪資29.5%(108年8月23日)後改為25.9%,請債權人提
出計算式,釋明得向債務人濰均企業有限公司請求移轉薪
資債權之金額。(即自民國108年9月起至台端遞狀時,每
月得向債務人收取之移轉薪資總和)
㈡若台端得請求之金額有誤,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
支付命令聲請狀
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