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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8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18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濰均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台端所請求金額新台幣壹拾壹萬元之計算方式(詳    列請求月數、每月應支付金額),又第三人羅仁吉之投保    薪資所得應由債權人國稅局向國稅局聲請相關資料便可知    悉。   ㈡如須更正請求金額,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