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189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田天明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濰均企業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台端所請求金額新台幣壹拾壹萬元之計算方式(詳
列請求月數、每月應支付金額),又
第三人羅仁吉之投保
薪資所得應由債權人國稅局向國稅局聲請相關資料便可知
悉。
㈡如須更正請求金額,應具狀更正,並提出正確之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