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192號
債 權 人 冠亨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冠宇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維哲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詳細說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原因事實中缺少
債權讓與部分之敘述)。
㈡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如:
存證信函
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㈢確認
聲請狀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張維哲「
法定代理人張
維哲」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