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202號
債 權 人 慶
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游世聰
代 理 人 吳俊彥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富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補正
承攬二項工程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