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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8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202號 債 權 人 慶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世聰 代 理 人 吳俊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盛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補正承攬二項工程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