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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82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240號 債 權 人 淳厚生活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辰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金面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胡辰忠究為「聲請人即債權人」或僅為「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   ㈡提出債權人淳厚生活設計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金面人健康科    技有限公司關於網站後台追加購物車與表單功能製作釋明    資料(除了口頭與Line對話以外之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已支付5萬元之釋明資料。   ㈣後台追加功能製作金額71,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