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240號
債 權 人 淳厚生活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辰忠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金面人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胡辰忠究為「
聲請人即債權人」或僅為「公司之
法定
代理人」?
㈡提出債權人淳厚生活設計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金面人健康科
技有限公司關於網站後台追加購物車與表單功能製作釋明
資料(除了口頭與Line對話以外之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已支付5萬元之釋明資料。
㈣後台追加功能製作金額71,000元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