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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87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15號 債 權 人 建錩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眾甫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陳報劉美定之實際居所地,並提出眾甫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