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15號
債 權 人 建錩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良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眾甫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
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陳報劉美定之實際
住居所地,並提出眾甫有限公司之最新公
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