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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8726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26號 債 權 人 裕民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金豐 債 務 人 林楷寓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    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    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    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    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    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6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㈠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    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    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雖債    權人於110年7月5日提出補正狀,惟未補正「一期未給付    ,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之釋明文件」,是本件債權人就尚    未屆期之債權請求債務人清償,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