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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司促字第 187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50號 債 權 人 元美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慧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統信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雙方支援對方車趟運送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    本)   ㈡確認請求金額「四萬五仟五二佰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