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18750號
債 權 人 元美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沈慧玲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統信通運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雙方支援對方車趟運送之釋明資料。(如:契約書影
本)
㈡確認請求金額「四萬五仟五二佰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珮華